作者:义乌市肆埠贸易商行浏览次数:054时间:2026-03-10 03:02:46
2024年8月19日,合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予以罚款35万元。款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办理贷款业务存在对贷款项目调查不到位、浙商遭罚贷前调查不尽职的银行元行为,